湖南:洞口法院轻判案件检察院未抗诉,分管检察长杨大高获刑两年

2024-06-23 17:12:41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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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轻判案件检察院未抗诉,主管检察长获刑两年

湖南洞口原副检察长杨大高到底有罪还是蒙冤?

        作者:湘剑

        近日,湖南省洞口县已过花甲之年的退休女职工袁冬艳,到省会长沙为其丈夫杨大高喊冤叫屈。袁冬艳向相关部门反映,他的丈夫杨大高,是一名有40多年党龄的中共党员,一生对党忠诚,对工作认真负责,退休前担任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丈夫刚刚退休却被人陷害,因为虚构的犯罪事实,被认定犯“徇私枉法罪”而获刑两年,无辜蒙冤入狱。

湖南省洞口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杨大高妻子袁冬艳为丈夫喊冤叫屈

     祸起“重罪轻判”

     杨大高获刑,缘于8年前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的罪犯肖夏被洞口县法院重罪轻判。洞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实刑),但法院却仅判处其拘役三个月。杨大高作为时任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被认定在肖夏案的办理过程中向法院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打招呼。

      2022年9月1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22)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永坚、杨大高犯徇私枉法罪。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双峰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7、8月,贺永坚(时任洞口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谢建华(已判刑,时任洞口法院刑庭庭长)、尹显刚(已判刑,时任肖夏案的承办法官)接受袁建华(时任洞口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另案处理)及杨大高(时任洞口县检察院分管公诉科的副检察长)的吃请及财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高勇(已判刑)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肖夏所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重罪轻判的枉法判决。之后,杨大高利用其分管公诉科的职务便利,对该案作出不抗诉决定。被告人贺永坚、杨大高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2023年10月29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3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大高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贺永坚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三、没收被告人杨大高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贺永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事件回顾

      2015年9月,洞口县肖夏(经判决认定为高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5月30日被移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7月12日,在时任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杨大高的主持下,洞口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将肖夏起诉至洞口县法院,并且认定肖夏系累犯,建议法院对肖夏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

       2016年8月31日,洞口县法院判决认定肖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但未认定其构成累犯。

      后以高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查处,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肖夏非法持有枪支案的线索,并于2021年4月对肖夏案提出抗诉,同年9月武冈市人民法院认定肖夏系累犯,不具有自首情节,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肖夏案”改判后,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洞口县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尹显刚、时任刑庭庭长谢建华、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贺永坚、洞口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大高,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24日,永州市东安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谢建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尹显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6月4日,邵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杨大高前往洞口县委党校配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直至同年9月3日杨大高才被取保候审。

      配合调查,反成犯罪

    “一审判决后,我们家人感觉是有人故意要整杨大高,幕后的人地方势力太强大,我们便聘请了外地律师上诉。但令我们非常失望的是,二审法院依然没有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娄底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袁冬艳万分沮丧地说。

         杨大高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了解得知洞口县法院之所以对肖夏量刑畸轻,主要是洞口县当地最大的老板唐连湘委托他人运作的结果。唐连湘曾委托时任洞口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袁建华,在洞口县检察院过问此案,但没起到什么作用。唐连湘又委托他人到洞口县法院运作此案,这才达到了目的。

       杨大高在取保候审期间,向有关部门呈送了《请求依法撤销错误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报告》。《报告》反映:负责侦办杨大高等人徇私枉法案的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青山与唐连湘等人的关系密切,而且肖夏案发时,吴青山正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报告》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青山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对象,但他未予回避,甚至亲自参与指挥侦查工作。在吴青山的亲自主导下,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杨大高等人徇私枉法案的侦办工作朝着既定方向展开。

      “为了掩饰肖夏案的真相,包庇唐连湘及真正为肖夏案而渎职枉法之人。办案人员竟然不顾肖夏案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实刑)都经过杨大高审查决定的这一客观事实,违背正常的思维逻辑,虚构杨大高受唐连湘的委托人袁建华之托,去洞口县法院为肖夏说情。”杨大高在报告中如是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第28页:“虽然饭局的时问地点存在矛盾、参加饭局的人员没有一-查实、六个红包的去向尚未查明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没有查清的细节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2021年6月4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杨大高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并违反法律规定,指定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点为监视居住的场所。在完全剥夺杨大高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以杨大高不承认陪袁建华去洞口县法院为肖夏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说情、请客、送礼,就要对洞口县检察院2014年至2017年所有的不捕不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相威胁,并许诺杨大高只要承认,就只给予纪律处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免殃及洞口县检察院其他无辜办案人员,自己也能尽快恢复自由,杨大高只得违心地承认了办案人员虚构的事实。”

      “枉法者, 另有其人”

     “我爸爸是个理想主义者,从小就教育我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他自己的办案原则是不靠案件发财,不以案件整人!”杨大高做医生的女儿称,父亲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进娱乐场所,业余爱好就是看书、散步。社交准则是“不与社会上的人打交道,不与老板打交道”。父亲一直是她心目中的道德楷模,一辈子谨言慎行,依法办案。现在父亲莫名其妙地成了“徇私枉法”的罪犯,她不清楚法律到底是怎么了!“其实大家都知道,为‘涉黑’人员帮忙和说情的另有其人,洞口县原检察长吴青山与唐连湘、高勇等‘涉黑’人员关系密切,而我爸爸与这些社会上的人一个都不认识。”

       裁判文书显示,肖夏案发后,唐连湘和高勇请托袁建华在检察院和法院运作关系,最终才导致“重罪轻判”。但奇怪的是,到目前为止,唐连湘和袁建华均未因此事受到任何处理,而当时同意重判量刑建议的杨大高却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2016年7月12日,洞口县检察院以“洞检公诉量建【2016】10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肖夏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刑(实刑)。”

       没有查清的饭局

       一审判决认定,在洞口县法院审理肖夏案期间,唐连湘送给洞口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袁建华6条“和天下”香烟,请其继续为肖夏协调关系。之后,袁建华请杨大高出面,就肖夏案向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说情,并约该三人及刑庭部分人员一同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袁建华将分别装有1000元现金的6个红包交给杨大高。杨大高从中拿取1个红包后,将其余红包分发给贺永坚、谢建华、尹显刚等人。肖夏案宣判前,杨大高与贺永坚、谢建华商议对肖夏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杨大高表态检察机关不会提出抗诉。

       在一审庭审中,杨大高称饭局子虚乌有,否认自己有请托说情、徇私枉法的行为,侦查阶段其供述是被迫作出的虚假供述。同案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在参加饭局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请托的过程、礼品礼金的来源上均有矛盾,均与客观事实不符。

      相关供述和证言显示,本案中的“饭局”地点说法不一,比较明确的说法是“映红田园”农家乐,但杨大高称其从未去该农家乐吃过饭。

       一审辩护人认为,杨大高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饭局的时间、地点多处矛盾,参加饭局的人员没查清,6个红包等礼品的来源、去向也没有查清。杨大高及同案人的供述内容相互矛盾,与其他证人证言不一致,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对杨大高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承认“饭局的时间地点存在矛盾、参加饭局的人员没有一一查实、6个红包的来源和去向尚未查明”,但法院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没有查清的细节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专家点评

       针对检察院对杨大高的指控和法院的认定,袁冬艳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志华博士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大高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构成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犯罪,因而其客观行为,应当是直接利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权实施了枉法行为,但“利用职务便利”并不等同于“利用职权”,故不属于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著名维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黄开堂博士建议,当事人可根据本案卷宗所显示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向相关部门控告和举报。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办案单位(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有违法犯罪线索,应移交相应机关办理。而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有多条违法犯罪线索都未得到处理。如“涉黑”保护伞,以及起诉书载明的“另案处理”而实际上未处理的涉案人员等。当事人或家属可将这一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根据规定,接到举报的办案单位,应积极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并依法办理。相信待这些问题彻底查清,本案真相自然会水落石出。

       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585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受刑事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一种主体,三种行为。对应当抗诉而不抗诉不属于徇私枉法罪的三种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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