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开法区法院)执行局长王为华、法官邵海峰违法办案,严重渎职,给当事人江苏思尔宇科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执行局长王为华对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置之不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给予裁定,违法处置拍卖款物,造成申请人无法按程序主张权利,本应该受偿的保管费用(执行费用)210余万元无法受偿。
法官邵海峰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52天后才立案保全,136天后才将保全裁定书及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邮寄告知申请人。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造成申请人本应受偿的执行费用210余万元无法受偿。
执行局长王为华、法官邵海峰的渎职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玩忽职守罪。
具体情况如下:
开发区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美华公司)、盐城市富瑞特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富瑞特公司)案件中,先后于2015年、2017年将中美华公司、富瑞特公司的机械设备查封在申请人租用的中美华公司、江苏博世特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特公司)厂房内,造成申请人租用的厂房多年一直未能使用。期间,申请人多次向法院和抵押权人提出搬出设备或给付看管费用,起初开发区法院王为华局长讲拍卖公告中已注明可以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机器设备经法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一拍、二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既不同意收产也不将存放在申请人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搬出,造成申请人租赁的厂房长期无法使用。2020年开法区法院拍卖设备时,拍卖公告中没有提及保管费,申请人向执行局长王为华主张设备保管费为执行费用,应优先受偿。王为华局长让申请人起诉。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向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富瑞特公司、中美华公司支付保管费,并主张就其设备拍卖款项优先受偿,案号分别为(2020苏0991民初1056号)、(2020苏0991民初1057号)。起诉的同时,申请人申请对被告在开发区法院的设备拍卖款进行诉讼保全,交纳了保全费并提供了担保函。因为担心拍卖款被分配掉,申请人多次请求承办法官邵海峰尽快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又于2020年6月13日向执行局长王为华寄送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至此,申请人本以为在申请保全和执行异议双重请求下,开发区法院能够暂停对相应拍卖款的分配和流拍设备的处置。但直至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收到开发区法院2020年8月4日的《诉讼保全情况告知书》,才得知开发区法院7月21日才立案保全,也就是申请人申请保全52天后开发区法院才立案保全,此时,拍卖款已被分配,法院只能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网络冻结,所谓的保全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开发区法院案件审理法官邵海峰对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置若罔闻一拖再拖,超出了法定的规定时间,错失了财产诉讼保全的良机。同时,执行局局长王为华在对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给予裁定的情况下,就将设备拍卖款分配贻尽,将流拍设备继续执行,并将流拍设备裁定给债权人以物抵债。
由于开发区法院执行局长王为华、法官邵海峰的违法渎职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本应该受偿的保管费用(实质为执行费用)210余万元未能受偿。
现中美华公司、富瑞特公司已无任何财产,设备拍卖款已被全部分配给债权人盐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流拍的设备也已裁定给该公司。开发区法院执行局长王为华、法官邵海峰的违法渎职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至今违法法官仍逍遥法外,当事人的利益未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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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