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政府被指非法暴力强拆

2022-06-21 07:44: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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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政府被指非法暴力强拆

     瑞康 宏普

         

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前石堰村二队村民闫正武举报称,他响应政府的号召发展养殖业,2019 2019年5月30日,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机关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一两百人,指挥挖掘机破坏性将养殖场房夷为平地,闫正武拿出手机拍摄照片时遭到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夺走手机并删除拍摄内容。

 

 

合法建筑遭强拆

2006年申请人响应政府的号召发展养殖业,经村委会批准利用大沟废闲地建起养殖场房,住房、饲料房等不动产600多平方,“我们手续齐全,2007年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山国土所批准我利用大沟废闲地用地建养殖场,并且收取了使用费 1600元;赣榆区建设局金山建管所也收取建设管理费300元,”闫正武表示,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批准养殖场建设项目并且收取了相关费用,那么就说明我家的养殖场是合法的。

2019年5月29日,村干部突然打电话告知闫正武,金山镇政府要将他家养殖场全部拆除,2019年5月30日,被再审申请人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机关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一两百人,指挥挖掘机破坏性把申请人600多平方住宅、饲料房、养殖场房等建筑物夷为平地,申请人拿出手机拍摄照片时遭到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夺走手机并删除拍摄内容。当时家里的电子产品、家具、车辆、工具、机械、建筑模板等都被砸毁埋在废墟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闫正武一下子由小康之家变成了贫困户,再审申请人唯一的住宅被拆除以来一直以工棚为家,忍受着严寒酷暑、暴雨冰雪的摧残,过着非人生活,加之精神折磨,一家人身心疲惫。

 

 

一审法院将20年诉讼时效宿水成一年

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是典型的行政违法,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没有拟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经过“社会隐定风险评估公告;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未经申请人同意、未签补偿安置协议。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强行拆除闫正武房屋行为明显违法。闫正武在多次上访未果情况下,于是2021年4月 30 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并赔偿因违法强拆给闫正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21年5月18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91行初259号行政裁定书称,“原告的房屋 2019年5月 30日被金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且原告当时在拆除现场,其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剥夺闫正武辩论权维持原判

闫正武认为一审法院故意适用不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闫正武家被拆除的房屋就是不动产,一审法院错误选择了《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等不当法律条款、故意回避《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不动产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闫正武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没有开庭审理,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等程序。2021年9月2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一审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就作出了(2021)苏07行终139号行政裁定,裁定书结论是: “一审法院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闫正武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行终139号行政裁定。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明确写道“上诉人闫正武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间是2019年5月 30 日”,表明金山镇人民政府承认其存在非法强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闫正武提起诉讼时距金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不动产房屋时间不足两年,何谈“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闫正武已经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闫正武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剥夺他辩论权,闫正武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平,依法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行终139号错误行政裁定;依法判令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判令金山镇人民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闫正武因不动产被强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归还申请人住宅地。

关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频道将继续关注!

连云港赣榆区金山镇政府被指非法暴力强拆

     瑞康 宏普

         

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前石堰村二队村民闫正武举报称,他响应政府的号召发展养殖业,2019 2019年5月30日,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机关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一两百人,指挥挖掘机破坏性将养殖场房夷为平地,闫正武拿出手机拍摄照片时遭到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夺走手机并删除拍摄内容。

 

 

合法建筑遭强拆

2006年申请人响应政府的号召发展养殖业,经村委会批准利用大沟废闲地建起养殖场房,住房、饲料房等不动产600多平方,“我们手续齐全,2007年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山国土所批准我利用大沟废闲地用地建养殖场,并且收取了使用费 1600元;赣榆区建设局金山建管所也收取建设管理费300元,”闫正武表示,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批准养殖场建设项目并且收取了相关费用,那么就说明我家的养殖场是合法的。

2019年5月29日,村干部突然打电话告知闫正武,金山镇政府要将他家养殖场全部拆除,2019年5月30日,被再审申请人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村、机关干部及社会闲散人员一两百人,指挥挖掘机破坏性把申请人600多平方住宅、饲料房、养殖场房等建筑物夷为平地,申请人拿出手机拍摄照片时遭到社会闲散人员殴打,夺走手机并删除拍摄内容。当时家里的电子产品、家具、车辆、工具、机械、建筑模板等都被砸毁埋在废墟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闫正武一下子由小康之家变成了贫困户,再审申请人唯一的住宅被拆除以来一直以工棚为家,忍受着严寒酷暑、暴雨冰雪的摧残,过着非人生活,加之精神折磨,一家人身心疲惫。

 

 

一审法院将20年诉讼时效宿水成一年

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是典型的行政违法,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没有拟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经过“社会隐定风险评估公告;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未经申请人同意、未签补偿安置协议。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强行拆除闫正武房屋行为明显违法。闫正武在多次上访未果情况下,于是2021年4月 30 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并赔偿因违法强拆给闫正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021年5月18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791行初259号行政裁定书称,“原告的房屋 2019年5月 30日被金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且原告当时在拆除现场,其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剥夺闫正武辩论权维持原判

闫正武认为一审法院故意适用不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闫正武家被拆除的房屋就是不动产,一审法院错误选择了《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等不当法律条款、故意回避《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不动产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闫正武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没有开庭审理,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等程序。2021年9月2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一审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就作出了(2021)苏07行终139号行政裁定,裁定书结论是: “一审法院裁定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闫正武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行终139号行政裁定。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明确写道“上诉人闫正武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间是2019年5月 30 日”,表明金山镇人民政府承认其存在非法强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闫正武提起诉讼时距金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不动产房屋时间不足两年,何谈“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闫正武已经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闫正武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剥夺他辩论权,闫正武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平,依法撤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行终139号错误行政裁定;依法判令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判令金山镇人民政府赔偿再审申请人闫正武因不动产被强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归还申请人住宅地。

关于此事的进展情况,本频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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