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介休:民企为国企违法骗贷背锅 损失超20亿

2023-08-01 16:01:0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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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各地政府的努力目标。然而,在山西省介休市发生的民企为国企违法“骗贷”背锅的恶性事实,却与当地优化民营经济环境要求背道而驰,令实名举报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副总经理毛耀禄先生感到阵阵寒意。他在寄给媒体的投诉材料中怒斥:面对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峪沟)董事长朱福连伪造我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和股东签字向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山西分行)违法骗贷的犯罪行为,有关部门严重不作为!

        原行长朱军先在违法骗贷中也扮演了“推手”角色。他呼吁媒体揭露他们合伙违法骗贷真相:  

       东窗事发:鑫峪沟违法骗贷阻断德隆融资路

      据毛耀禄投诉材料:2019年,毛先生所在的德隆煤业因生产需要,分别向界休市几家银行提出贷款需求。意外的是,各家银行都拒绝放贷,原因是德隆煤业不知什么时候上了“黑名单”。再咨询,得知德隆煤业在交行山西分行有笔质押贷款。

       后经多方求证获悉:2013年7月,在交行山西分行原行长朱军先的支持下,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董事长朱福连,利用虚拟的德隆煤业51%股份,编制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德隆煤业《营业执照》和股东签名,私刻德隆煤业公章,向交行山西分行申报了2.3亿元贷款。

        据山西分行内部人员说,有行长朱军先的授意,相关工作人员未作任何贷前调查;导致所有假材料、假报表、假公章一路绿灯,畅通无阻,顺利过关;且在贷款最重要环节“需质押企业-德隆煤业股东当面签字认证”可以冒名顶替,“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省略。

       经德隆煤业通过关系调取山西分行备案的私刻公章和股东签名复印件与真实印章和签名比对,确认系鑫峪沟煤业董事长朱福连为骗取2 . 3亿元巨额贷款伪造。

       据毛耀禄反映,没有朱福连与朱军先的内外勾结,鑫峪沟煤业2.3亿贷款不可能顺利得手。为此,德隆煤业融资受阻,因资金不足,停产27个月,直接损失超20亿元。

       行业重组:鑫峪沟获得德隆虚拟股权51%

       据毛耀禄提供资料:鑫峪沟煤业成立于1990年5月,位于介休市张兰镇沟底村,董事长朱福连,系国有煤炭企业。现保有煤炭储量为1亿吨,矿井年产能90万吨。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7月,位于介休市张兰镇东风村,董事长孟吉玉,系民营企业。现保有煤炭储量为3299万吨,矿井年产能90万吨。

        2009年,山西省开展煤炭行业整合,为了符合国家年产300万吨要求,朱福连与孟吉玉等人对各自的煤矿进行重组。当时鑫峪沟煤业以51%的虚拟股权(不出资)入主德隆煤业,成为德隆煤业的名义控股方。实际上,双方仅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协议,约定德隆煤业向鑫峪沟煤业每年上交管理费,其它无任何关联。累计上交1380余万元管理费后,双方于2022年12月15日结束挂靠关系。

       据毛耀禄提供材料称,介休市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早先后于2021年8月和2021年10月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德隆煤业变更为桦凯珑煤业进行重组整合,山西省能源局于 2022年12月15日作出批复,同意山西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山西桦凯珑煤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及此,证明三级人民政府同意重组整合的企业,完全是股权无任何争议的企业。

       受害真相:德隆为鑫峪沟违法骗贷背锅

       2019年9月19日,民事判决书裁定:交通银行山西分行对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质押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决依据:2013年7月23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3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13年7月23日-2018年12月31日。2013年7月23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山西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2020年9月14日,介休市人民法院向德隆煤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鑫峪沟煤业持有的德隆煤业51%(306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3年,查封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后交行山西分行还曾派人来德隆煤业催交本息。

       据毛耀禄投诉材料描述:

       2020年,他将收集整理的鑫峪沟煤业董事长朱福连与交行山西分行原行长朱军先合谋骗贷的违法线索,曾三次向介休市和上级请求立案,得到的答复是“这些大老板的事,我们管不了”,甚至连材料都懒得接。

       2022年5月,他向交行山西分行纪检部门举报,连跑6趟,纪检部门接待3次后,便将他推给风控部接待。多次举报无果。

      2022年9月,他又举报到了山西省银监局,先后3次反映交行山西分行原行长朱军先与鑫峪沟煤业董事长朱福连合谋骗贷的违法线索。接待人员既不告诉他姓名和职务,也不明确回应问题。  

       山西省银监局于2022年9月27日受理了毛耀禄的举报,2022年11月28日,山西银监局以晋银保监举复 [ 2022 ] 196号回复称:……2012年7月,德隆煤业向山西省工商局提交的改制申请书显示,鑫峪沟煤业持有德隆煤业51%股权。交行山西分行取得了签有孟吉玉名字和加盖德隆煤业公章的同意鑫峪沟煤业以其在德隆煤业的51%股权向

       交行山西分行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暂未发现交行山西分行在向鑫峪沟煤业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鑫峪沟煤业伪造签字、印章,建议到有权机关进行司法鉴定。

       毛耀禄认为,首先,调查人根本没有深入德隆煤业和介休市政府调查,忽视了前述的申请德隆煤业顺利变更为桦凯珑煤业进行重组整合的基本事实;其次,调查人从交行山西分行看到的德隆煤业股东会担保贷款协议,并未经签字股东验证确认,只能证明有,不代表证明真实;再次,调查人暂未发现交行山西分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求证德隆煤业股东会担保贷款协议是假是真?就永远查不出“二朱”合伙骗贷的违法违规问题。第四,举报人要取得交行山西分行存档的签字、印章原件比登天还难。一个让举报人做不到,而调查人垂手可得的事,这明显是不作为的表现。

       2023年1月4日,毛耀禄直接写信给山西省银监局领导;1月17日,晋银保监举报[ 2023 ] 24号再作回复:不是新的证据,不予受理。至此,由于得不到正义伸张,毛耀禄的举报陷入了空前的困境。

      毛耀禄在投诉中还称,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就发现有关“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经济纠纷判决书就有172 篇之多。说鑫峪沟煤业官司缠身,决不为过。     

       媒体将继续关注毛耀禄对“二朱”骗贷的举报进展。

(责编:gongyi)